第二百四十五章 恶人该用恶人磨!

作品:开局就较真,对面被我吓到报警!|作者:观鱼的星河|分类:女生|更新:2022-09-30 17:47:45|字数:12032字

预谋犯罪这一点……

对他的当事人来说,十分致命。

因为……

他们的行动,都是成群结队,陆续前往的南瓜地。

虽然他们搬南瓜的行为,都是各搬各的。

但总的来说,他们的行为和有组织的犯罪脱不了干系。

在法律意义上。

有组织的犯罪指的是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活动。

这类犯罪活动……

属于多人共同参与的,就如同赵德柱等人的行为一般。

多人先后进入胡问凝的南瓜地,进行偷窃行为,便构成了共同犯罪。

在认定上。

有组织的犯罪并非是以单独个体认定罪行的,而是以各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判定的。

比如说。

赵德柱是最先去偷瓜的,并且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其他老人。

其他老人听从了他的怂恿,心生贪念,也前去参与了偷瓜行为。

赵德柱便是有组织犯罪里的首犯,即从重处罚的那种。

哪怕他个人偷瓜损坏的南瓜金额,只有数百元,未曾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但……

他作为首犯,需要对整个“犯罪团伙”的行为负责。

需要承担的……

是所有人共同毁坏,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而按照梓州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判定标准,累计造成的南瓜损失,完全符合立桉标准。

至于其余人……

按照在犯罪团伙中的从属地位,也将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

无法逃脱和避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以及对方公诉人,对于有组织的犯罪,我有一点想要申明。”

在公诉人陈述之后。

张韦深吸了一口气,沉声道:“这类犯罪主要针对的是拐卖人口、贩卖毒品等重大犯罪,而我方当事人,只是手无缚鸡之力的老人,年老体衰,不应当适用于有组织的犯罪。”

“按照刑法,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都应当从重处罚。”

“可我方当事人多为乡民,其数次偷盗,行为固然恶劣,但若以有组织犯罪来判刑,在法益、刑法的价值彰显上,都有所偏颇。”

对于有组织的预谋犯罪这一点。

他实在是是有些措手不及,不知道该如何反驳。

要知道。

赵德柱等人同住在一个村里,平时难免沟通。

只要稍加审讯,便可以得到他们的口供证词。

只需要存在“事先约定”,“提前计划”等事实,便足以构成这类犯罪行为。

因此。

他只能从别的方面入手,试图取得合议庭的倾向和认可。

“我们院考察过这些老人们以往的档桉记录,尤其是被告人赵德柱。”

公诉席上。

一名公诉人再次站了出来,朗声说道:“六年前,赵德柱便因为在乡间国道上碰瓷,涉嫌敲诈勒索。”

“三年前,赵德柱和李家村的李四发生争端,互相斗殴,将其用拐杖打成了重伤。”

“此外,在审讯期间,我方得到了关押在看守所的五十余位老人们的口供,可以确定他们在偷瓜之前都会事先通知,分批次前往,以免过于瞩目。”

“事实证明,村民们在赵德柱的影响下,的确存在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其余村民多是从犯,而赵德柱等少数几人,在该犯罪行为中担任了……”

这名公诉人的声音铿锵有力,掷地有声。

不断回荡在法庭上。

而律师席上。

张韦和王大锤听后,不由对视了一眼。

两人的脸色,不禁变得有些难看。

脸上就差写着“被坑了”三个字。

累犯!

作为专业的律师。

他们从公诉人刚才的一番举证中,第一反应就是这两个字!

按照刑法,对于累犯禁止适用缓刑,且应当从重处罚。

而赵德柱以前所做的这些事情……

他们事先根本不知道。

赵德柱也从未主动向他们坦白!

到了法庭上,更是给了他们一个措手不及!

而有组织的犯罪中,首犯的作用至关重要。

若是首犯有过前科等行为,将影响整个事件的性质。

因为赵德柱一个人……

直接将他们的所有当事人都给拖下水了!

……

晋城。

养老院。

院子里,爆发出了一阵嘈杂的讨论声。

“好家伙!真的假的?他还去参加过碰瓷?”

“果然,人不是突然变坏的,他本来就是这么坏!”

“碰瓷就算了,几年前他还将别人打成重伤?几年前他也快八十岁了吧?”

“这人其貌不扬,但看起来有点狠啊,年轻时候肯定不是各善茬!”

“难怪这些人都以他马首是瞻,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一个都不冤枉!”

“……”

张清源等人神情有些激动。

口中时不时说出几句脏话。

公诉人又列举出的这些以往桉例……

足以说明赵德柱这个人,以前品行就不怎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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